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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807淮安市三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区淮城镇颖之家奶茶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三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区淮城镇颖之家奶茶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807号原告:淮安市三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韩宝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祝山,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区淮城镇颖之家奶茶店,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号九升国际商业广场内编号为*层****号。经营者:胡颖,女,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青江浦区。原告淮安市三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区淮城镇颖之家奶茶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淮安市三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三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由原告淮安市三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国祥审 判 员  李 扬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弭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