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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吉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赵舒洁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吉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赵舒洁,重庆润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吉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吉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4幢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L9H3H。法定代表人:黄国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舒洁,女,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重庆润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4幢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866664XH。法定代表人:杨成。原审被告:重庆吉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4幢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3579228H。法定代表人:杨成。上诉人重庆吉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舒洁、原审被告重庆润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吉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4民初26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吉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其公司工作,虽然其公司注册地点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但其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实际工作地点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用人单位)重庆吉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