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90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赵崇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赵崇顺,黄丽完,赵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90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30755505-1,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新港花苑2幢101-103、205室。负责人:叶国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业,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广,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赵崇顺,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黄丽完,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赵银春,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崇顺、黄丽完、赵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赵崇顺、黄丽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华东参茸市场1号营业楼44号房屋。2017年6月29日,李城(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百有商场28号,公民身份号码)以81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赵崇顺、黄丽完名下的平阳县萧江镇华东参茸市场1号营业楼44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57.3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0410000953、0410000954)归买受人李城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28.78平方米,土地权利证号:平国用(2009)字第04-0303号,地号:04-223-007-407〕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李城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城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被执行人赵崇顺、黄丽完与买受人李城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