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韩团结、胶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韩团结,胶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4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58152Q。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代理人仲昭利,山东众成清泰(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超,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处客户经理。被告:韩团结,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三角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662743。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韩团结、胶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韩团结、胶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