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7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荣美与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美,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17567号原告:杨荣美,女,1951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徐树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坤。原告杨荣美与被告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荣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7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为12个月,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以上借款的利息,月利率为2%,共支付12个月,本金和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在合同期满日全部还清。嗣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7月15日及2017年4月17日各支付原告利息8,000元,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余9个月的利息共计72,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高唐县东大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杨荣美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为4,1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道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