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79号原告:李某,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