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娟与袁世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娟,袁世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987号原告:陈海娟,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柯桥区。被告:袁世峰,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娟诉被告袁世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娟撤回对被告袁世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变更后诉讼请求确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