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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娟与袁世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娟,袁世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987号原告:陈海娟,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柯桥区。被告:袁世峰,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娟诉被告袁世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娟撤回对被告袁世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变更后诉讼请求确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