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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小刚、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刚,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黄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刚,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绥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859256-8。法定代表人梁福荣。被执行人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大路515号6幢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155921-6。法定代表人李家榕。被执行人黄志勇,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海盐法院(2016)浙0424民初5191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志勇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志勇在帐号:50×××01存款11143.9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