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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7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希财与褚建立、李宜海、耿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黑7507执31号关于申请人程希财与被执行人褚建立、李宜海、耿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7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褚建立、李宜海、耿春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程希财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褚建立、李宜海、耿春文履行尚未给付的欠款6万元,利息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褚建立履行给付5.4万元整,扣划被执行人李宜海银行存款6000元。申请人程希财对利息及诉讼费用放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7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7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