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夫与朱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夫,朱登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夫。被执行人:朱登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登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登红在银行存款为16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成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