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夫与朱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夫,朱登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夫。被执行人:朱登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登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登红在银行存款为16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成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