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永虎与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虎,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090号原告:杨永虎,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张林,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虎诉被告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