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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永虎与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虎,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090号原告:杨永虎,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张林,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虎诉被告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