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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温某、关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男,1968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遵化市。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遵化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关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农民,户籍地遵化市,现住遵化市。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遵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环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关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岂淑铭、被告人温某、关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温某、关某等人共同出资,由被告人温某出面以15000元价格,购买了遵化市建明镇鸡鸣三村集体所有的杨树40余棵。2016年3月19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温某、关某二人带着工人开始采伐该片杨树,共砍伐杨树43棵。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树种全部为杨树,砍伐株数共计43株,林木蓄积合计为29.334立方米。现砍伐林木用的油锯两把被遵化市森林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遵化市林业局的证明,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关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均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关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温某所有的油锯两把应当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被告人温某、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关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油锯两把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遵化市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苗瑞生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人民陪审员  韩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