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化县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湾竹塘。法定代表人:夏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华,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小淹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利,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安化县纯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化县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3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谌丽霞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凤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