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丛云波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丛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滨河大街2006号。法定代表人:岳晓燕,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书良,舒兰市溪河镇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丛云波,男,汉族,32岁,农民,现住吉林省舒兰市溪河镇双通村二社。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计生征决字【2016】第13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听证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舒计生征决字【2016】第13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晶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