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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祁海娥与许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海娥,许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祁海娥,女,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许静,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负责人:董乐峰,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祁海娥与许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58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