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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单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河市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单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财保18号之一申请人:七台河市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智聪,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单红伟,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了(2017)黑0904财保18号诉前保全的裁定,现七台河市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要求撤回对单红伟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单红伟在银泉小区XXXXXX房屋的查封。保全费免收。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