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廖叶林、金尔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叶林,金尔德,陈烨,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财保14号申请人廖叶林、金尔德、陈烨等75人。申请人代表人:廖叶林,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青年路34号。申请人代表人:金尔德,男,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景园88号1幢4单元302室。申请人代表人:陈烨,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荆溪社区方家1-134。被申请人: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广寨。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廖叶林、金尔德、陈烨等75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26万元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叶林、金尔德、陈烨等75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义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26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