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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达布希拉图、乌尼其其格申请执行那仁朝格图、阿拉腾乌拉、敖特根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布希拉图,乌尼其其格,那仁朝格图,阿拉腾乌拉,敖特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583号申请人达布希拉图,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人乌尼其其格,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那仁朝格图,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敖特根花,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达布希拉图乌尼其其格与那仁朝格图阿拉腾乌拉敖特根花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那仁朝格图、阿拉腾乌拉敖特根花未履行给付义务,现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那仁朝格图阿拉腾乌拉敖特根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罚款措施。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