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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滨支行与泸州瑞拓贸易有限公司、周勇全、周学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滨支行,泸州瑞拓贸易有限公司,周勇全,周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滨支行,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瑞拓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四川泸县.法定代表人:周勇全。被执行人周勇全,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生,住四川泸县.被执行人周学荣,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生,住四川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9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904元,申请执行费32609元,合计30535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瑞拓贸易有限公司、周勇全、周学荣的银行存款3053513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