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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如玲、高治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如玲,高治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4900号申请执行人蒋如玲。被执行人高治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57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治江的银行存款24260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东阳市工商银行;账号:95×××2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文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葛心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