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熇燕、陈金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熇燕,陈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092号申请执行人俞熇燕,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陈金军,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02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责令被执行人陈金军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金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丁香花园瑞庭XXX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