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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与田浩、孙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田浩,孙玉梅,王志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8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77号。负责人:翟建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强、焦克楠,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浩,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孙玉梅,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志国,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与被告田浩、孙玉梅、王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冀01民终212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1元,减半收取计127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负担。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薛 林审判员 张宇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