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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荣辉、黄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荣辉,黄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荣辉,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宜丰县,被执行人黄科,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融安县,罗荣辉与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黄科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之还款义务,罗荣科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执行立案并向黄科发出了执通知,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科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黄科在融安农村商业银��大将支行账户(账号为22×××57)内的存款元至本院案件款专户,用于付给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韦恩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