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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覃某、黄某1等与黄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黄某1,黄某2,韦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1851号原告:覃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忠秀,广西桂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1,女,2012年l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法定代理人:覃某,系原告黄某1的母亲。被告:黄某2,男,194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告:韦某,女,1953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黄某1与被告黄某2、韦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覃某、黄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黄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覃某、黄某1负担。审判员  覃柳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