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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殷千里,李晓孟,吴正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865号之一申请人: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田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春,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殷千里,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李晓孟,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正转,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安庆市公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殷千里、李晓孟、吴正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晓孟名下的价值1472994元及债务利息的财产;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宏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