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振龙与被告赵广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龙,赵广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996号原告:杨振龙,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广山,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杨振龙与被告赵广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振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龙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嘉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