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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义乌影响力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义乌影响力酒业有限公司,陈春敬,郑玉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碧水湾10号楼1102号店。法定代表人:陈春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影响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副食品市场一楼六街0689-0690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陈春敬,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郑玉凤,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上诉人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影响力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春敬、郑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泉州酒立方酒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