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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和张正国;白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张正国,白宗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391号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24627910J。法定代表人:周承中,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万宝,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甘肃榆中县人,住甘肃省。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69********,系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变更、放弃民事权利,代为进行和解,代收相关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张正国,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68********。被告白宗芳,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69********。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张正国、白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蔡锦平审 判 员  陆建民人民陪审员  姚永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