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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正扬与王贞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扬,王贞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269号原告孙正扬,男,汉族,2011年1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孙标,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潜、杨振彪(实习),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贞海,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6416692R。负责人储强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小龙,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正扬与被告王贞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3269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