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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潘锋与林铮、胡燕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锋,林铮,胡燕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479号原告潘锋,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铮,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胡燕萱,女,1955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潘锋诉被告林铮、胡燕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伟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林铮、胡燕萱无法找到,原告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潘锋36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艺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