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再慧、汪崇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再慧,汪崇祺,汪崇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再慧,女,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崇祺,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汪崇媛,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崇祺、汪崇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崇祺、汪崇媛收入982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