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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温东生与潘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东生,潘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428号原告:温东生,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潘宝国,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温东生与被告潘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潘宝国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庆军审 判 员  刘开军人民陪审员  展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