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温东生与潘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东生,潘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428号原告:温东生,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潘宝国,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温东生与被告潘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潘宝国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庆军审 判 员 刘开军人民陪审员 展艳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