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易求生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求生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8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求生,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2017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佩韦,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求生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求生及其辩护人刘佩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求生伙同左某(已判决)、兰某(另案处理)在网上购买假警服、警衔等物品并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201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易求生伙同左某、兰某身穿制式假警服去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保利大都会建筑工地附近路段,看见被害人陈某1、陈某2在车内聊天。左某、易求生、兰某上前质疑陈某1有违法嫌疑须对车辆进行搜查,随后以陈某1、陈某2涉嫌吸毒须带至公安局处理,并称可当场罚款20000元解决。陈某1假意配合叫朋友送钱过来,陈某1朋友过来后提出查看易求生、左某、兰某的证件时三人立即逃跑。陈某1等人当场抓获左某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易求生、兰某二人趁机逃走。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邮政储蓄银行抓获易求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求生伙同他人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并应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易求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无异议。辩解称,其未搜查陈某1的车辆,未提及要罚款就遭到陈某1等人的殴打,对方抓获左某后要求其拿2万元赎人。被告人易求生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求生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易求生虽有敲诈勒索的主观动机和行为,但数额和次数尚未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宣告被告人易求生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左某伙同同案人易求生、兰某身穿假制式警察服装去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保利大都会建筑工地附近路段,看见陈某1、陈某2将车停靠在路边,左某、易求生、兰某冒充警察上前质疑陈某1有违法嫌疑须对车辆进行搜查,随后以陈某1、陈某2涉嫌吸毒为由须带至公安局处理,之后又称可罚款解决。陈某1假意配合叫朋友送钱过来,陈某1朋友过来后提出查看左某、易求生、兰某的证件时三人立即逃跑。陈某1等人当场抓获左某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易求生、兰某二人趁机逃走。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在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邮政储蓄银行抓获易求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易求生的年龄等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易求生于2017年1月23日被抓捕归案。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同案人左某作案工具蓝灰色商务车(套牌号粤F×××××)一辆、蓝色短袖警察制式上衣一件(警号:100913、警衔:一级警司)、黑色短袖上衣一件(左胸有蓝色警徽标志)、黑色长裤一件(内侧有POLICE标志)、警察制式大沿帽一顶(有银色警察帽徽)。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易求生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扣押警察制式长裤四条、黑色带警徽标志的T恤一件、警用皮带二条。5、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易求生与同案人左某在案发当天的通话情况。6、本院(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左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2日晚上,我和陈某1及其一个朋友三人一起在西联镇某公司加班到第二天凌晨,陈某1开车送我回家行驶至保利大都会附近路段,将车停在路边后在车里抽烟,这时一辆面包汽车停在我们的车头,下来三名穿警察制服的男子,拿电筒照我们,问我们是不是吸毒,另外两名男子走到陈某1的汽车去搜车,过一会儿说在车上搜出了毒品,其中一男子说要带我们去派出所,后来又有一名穿警察制服的男子说,我们还小,交些罚款就行了,说一人一万,陈某1就打电话给他大哥拿钱过来,陈某1打完电话后过了大约半小时,陈某1的大哥带着三个人过来,要对方拿出证件,这三人就跑,其中一人撞到树上被我们抓到。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2辨认出同案人左某。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家里搜出的警服和警用器械是易求生的,是易求生自己放在衣柜里的。易求生有个朋友叫“老左”,还有一个朋友叫“阿兰”。经混杂照片辨认,刘某辨认出左某及兰某。9、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2日晚上,左某和易求生一起出去,开了易求生的灰色面包车,之后我接到左某的电话称在西联被社会人员抓获,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混杂照片辨认,钟某辨认出易求生。10、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大约是2006年的时候,我在浈江公安分局新村派出所上班时认识了易求生,当时他是一个社会青年,平时会提供一些违法线索给派出所,2007年后,他就没有什么线索提供了,我也没有接触他。2015年我听说易求生和左某、兰某在武江区内冒充警察去查别人,后来我接到易求生的电话,我就问他有没有冒充警察的事,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我电话中要求他去公安局自首,他声称自己在外面打工,拒绝说自己身在何处。易求生没有在派出所做过保安或者辅警。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陈某3辨认出易求生、左某。1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5年3月份,在韶关市西联隧道口,我和女性朋友坐在汽车上,有三名陌生男子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穿着公安制服敲开我们的玻璃,说我们涉嫌嫖娼卖淫,要求我们下车配合调查,要我拿1万元解决,我被迫去银行取了2900元给他们。2015年5月13日凌晨,我经过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保利大都会路段,我和朋友陈某2停车熄火抽根烟休息,然后一辆蓝色的面包车堵在我前面,我一看到下车的人是上次敲诈我的三名陌生男子,我就马上打电话给我哥说又见到了上次敲诈我的人,让他叫人快点过来救我,我就想办法拖住他们。对方下车后说我们几个人吸毒,要我拿钱来解决,我就说我没有吸毒,其中一人就上我的车假装搜出一包东西说是毒品,我说身上没钱要等家里人送钱过来,他们同意了,就在旁边和我一起等我家人送钱过来,后来我哥带了几个朋友过来,我哥和他朋友叫他们出示证件,他们见状马上就跑,我们一起制服了其中一人,他上身穿一件短袖警服,里面穿一件黑色T恤,下身穿黑色裤子。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1辨认出被告人易求生及同案人左某、兰某。12、同案人左某的供述:案发当晚“老易”打电话给我,要我一起去抓吸毒人员,抓到交给派出所,一个有500元的奖金。大概20时我就去到浈江区五里亭河畔名居对面“老易”的住处楼下,我到的时候“老易”和“阿拿”(兰某)已经在那里,“老易”和我们说去西联那边抓吸毒的,抓到交给派出所一个有500元奖金。于是我们就三个人一台车,“老易”开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阿拿”坐在后排,上车之后我们三人分别穿上了蓝色的警察制服。去到西联后我们三个人在西联考场那条路那里聊天,期间“老易”和我们说了抓吸毒人员的事情,他说就在西联比较偏僻的地方找可疑的人员检查,之后我们三个人开着车在西联那边比较偏僻的地方转了一下,大概凌晨零时的时候在韶关市公安局那边保利大都会附近的草坪处我们发现了一台白色的小轿车,于是我们就开车过去停到对方的车前面,然后我们三个人一起下车用手电照对方。当时白色小轿车上有大概5个人,“老易”叫对方下车并表示自己是警察,要查对方是否有吸毒,但是对方要检查我们的警察证,因为我们都是假警察,没有警察证,对方就怀疑了。当时白色小轿车上的人下来就打我们,“老易”和“阿拿”跑掉了,我被他们抓住了,后来又来了很多人,他们围着我打,后来那些打我的人中有四个人把我送到了西联派出所,我们所穿的公安制服是“老易”在网上买的,我们三个都是穿着蓝色短袖警察制服,有警衔、警号。我穿的是一杠三星的警衔,“老易”穿的是两杠二星的警衔,“阿兰”穿的也是一杠三星的警衔,穿的警服的警号是100913。经混杂照片辨认,左某辨认出被告人易求生、同案人兰某,并指认了其作案所用的车辆及冒充警察的警服、警号、警衔等。13、被告人易求生的供述:2015年5月13日凌晨,我和左某、兰某驾驶一辆套牌车在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保利大都会附近路段发现了一辆之前我们就怀疑有吸毒人员的车辆,于是我们就靠边停车,我们下车后就走过去靠近那辆车,兰某问他们在这里干什么,是不是吸毒。对方就问我们是什么人,我们就说我们是公安局的,刚说完这句话我们就看到车上的人打电话。过了一会旁边就开过来几辆车,从那几辆车上下来20余人围住我们并殴打我们三个,还从我身上抢走了车钥匙。后来我和兰某逃离了现场,左某被他们带走了。一个小时后,我接到了对方用左某的手机打来的电话,要我筹二万元就放了左某,我筹了一个晚上也没筹到,差不多天亮时,他们就把左某送去派出所了。我们三人当时都穿了制式警察制服,带了警帽,拿着手电筒。我戴的是一杆两星的警衔,我有戴警号,具体多少忘了,兰某也有戴警衔、警号。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易求生辨认出左某、兰某,并指认了作案所用的车辆。14、韶关市公安局武某分局韶某公(刑)勘[2015]31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本案位于武江区百旺路保利大都会建筑工地附近的案发现场情况。上述各项证据均在法庭上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评判如下:被告人易求生提出未搜查陈某1的车辆,未提及要罚款就遭到对方殴打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1等人抓获左某后要求被告人易求生拿2万元赎人,且该情节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被告人易求生等人身着警察制服冒充警察,以陈某1等人吸毒为由进行招摇撞骗的事实,有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同案人左某及被告人易求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警察制服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求生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求生犯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求生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求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建祥人民陪审员 罗吉度人民陪审员 周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