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02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文善、陈文兰等与马灯民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善,陈文兰,马灯民,马灯龙,马灯山,马灯亮,马灯凤,马登芝,马灯平,马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177号原告:马文善,男,193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陈文兰,女,193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灯民,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灯龙,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灯山,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灯亮,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灯凤,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马登芝,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马灯平,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芳,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马文善、陈文兰诉被告马灯民、马灯龙、马灯山、马灯亮、马灯凤、马登芝、马灯平、马芳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马文善、陈文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善、陈文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善、陈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文善、陈文兰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