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汕头市顺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龙岩嘉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顺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龙岩嘉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243号原告:汕头市顺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路与玉山路交汇处北侧玉山路8号(辛厝寮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45508597H。法定代表人:李俊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嘉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州工业园园八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902309XM。法定代表人:曹华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仙、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汕头市顺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嘉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汕头市顺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顺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顺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原告汕头市顺兴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声  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书 记 员 陈晓芳(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