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8民初352号原告白XX,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女,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张XX,男,汉族。原告白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XX给付原告白XX20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20万元,利息按月息2.5分给付,每季结清一次利息,并于当天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给付,今年以来,被告更是连电话都不接。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张XX2012年1月20日向原告白XX出具了借款20万元的借据,并约定月利率为2.5分,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部分有效。被告张XX经原告白XX催告不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原告白XX主张被告张XX归还其借款,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声称被告曾给付过原告两次利息,共计9万元;并且原告主张将借款利息变更为月息2分,即年利率为24%,应予支持。庭审中合议庭鉴于被告的实际情况,应判决被告分期偿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白XX1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白XX10万元及全部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年息24%计算);二、被告张XX已给付给原告白XX的9万元利息在执行时予以折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晔明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吉晶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