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3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征、唐山容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征,唐山容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3执异78号案外人:王凤荣,女,汉族,1936年12月8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执行人:李征,男,汉族,1981年3月2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被执行人:唐山容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金融大厦1号楼1104写字间。法定代表人:张力奎。本院在执行原告李征诉被告(被执行人)唐山容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203民初4665号民事调解书】中,依据原告李征的申请,作出了(2017)冀02执字第5978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王凤荣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凤荣称,李征等12人申请执行张力奎一案,贵院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与张宝刚系夫妻关系,张力奎系案外人与张宝刚三子。2017年6月21日,张宝刚在错误引导下及案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南里20-1-403号房屋及路北区郭大里建科楼309-1-202室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上述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宝刚未经案外人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的重大房产权益事项进行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贵院依据无权处分的担保查封上述两套房产是错误的。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原告李征等12人诉被告(被执行人)唐山容宽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分别作出了相应的法律文书,由被告偿还原告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力奎的父亲张宝刚自愿以其房产为张力奎提供担保。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17)冀02执字第59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张宝刚名下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南里20-1-403室和唐山市路北区郭大里建科楼309-1-202室两套房产的房产档案。另查明,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南里20-1-403号房产及路北区郭大里建科楼309-1-202号房产登记在张宝刚名下。2017年7月14日,案外人王凤荣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以上述房产为其与张宝刚夫妻共有且其对张宝刚为张力奎提供担保不知情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冀0203民初4665号民事调解书及(2017)冀02执字第5978号执行裁定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认真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案外人王凤荣与张宝刚虽系夫妻关系,但上述房产仅登记在张宝刚名下,案外人王凤荣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房产系其夫妻共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王凤荣的异议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凤荣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     郭     丽审判员 :李树杰代理审判员:赵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冯   艳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