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0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秦芝华与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芝华,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896号原告:秦芝华,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彭福奎,重庆市丰都县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南路2号12幢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984C。法定代表人:何春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芝华诉被告重庆市庆东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芝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芝华负担。审判员  余孝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秋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