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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邢义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16号被执行人:邢义国,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邢义国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