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邢义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116号被执行人:邢义国,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邢义国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