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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清琅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清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948号罪犯吴清琅,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清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被告人吴清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30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吴清琅退出人民币280000元,返还泉州市丰泽商城建设有限公司。该犯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7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鼓山地区指派检察员李过、肖文俊,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邓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清琅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清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原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3万元和退赃款人民币28万元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吴清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清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清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清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