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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黄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011号原告: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昊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映生,男,生于1975年8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被告:黄锐,男,生于1988年1月11日,汉族。原告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证据准备不充分,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