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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志芳与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芳,张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43号原告:梁志芳,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志超,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芳诉被告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梁志芳负担。审判员 冯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门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