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志芳与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芳,张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843号原告:梁志芳,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志超,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芳诉被告张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梁志芳负担。审判员 冯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门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