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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东亮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121号被执行人陈东亮,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执行人陈东亮犯盗窃罪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东亮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执行人陈东亮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就该案罚金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东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焕审判员 王志鹏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宝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