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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娄冠军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44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娄冠军,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娄冠军因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2行初2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济南市公安局决定对起诉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娄冠军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娄冠军不服一审行政裁定上诉称,济南市公安局滥用行政权力作出的决定,侵犯上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保障人权”的规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司法公正原则,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特依法提起上诉,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行政裁定;2、判令撤销(治)取保字(2015)00004号取保候审决定书;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本案中,上诉人娄冠军因不服济南市公安局作出的(治)取保字(2015)00004号取保候审决定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济南市公安局作出的上述取保候审决定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据此对上诉人娄冠军的起诉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继 发审判员 张 启 胜审判员 魏 吉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雪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