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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吕广东、苏凤清与栾吉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东,苏凤清,栾吉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144号原告:吕广东,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苏凤清,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成,系大连庄河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吉斗(曾用名栾吉敏),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官,系大连庄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广东、苏凤清诉被告栾吉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