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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麦振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麦振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569号罪犯麦振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振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麦振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麦振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对罪犯麦振星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5月7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生产任务被扣1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9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麦振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振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钟素雅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