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轩园园与朱元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园园,朱元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868号原告:轩园园,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被告:朱元彩,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轩园园与被告朱元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轩园园经传票传唤,无证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轩园园负担。审判员 王 春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羽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