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新山与梅州市华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山,梅州市华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708号原告:周新山,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梅州市华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新秀村南区161号二楼东。负责人:杨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山与被告梅州市华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新山负担。审判员 常晓庆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