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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甘洛县粮油收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启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洛县粮油收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吴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甘洛县粮油收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团结北街110号。法定代表人:瓦尔巫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启霞,女,196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甘洛县粮油收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启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启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桂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