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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谷棠与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谷棠,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廖金生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949号原告:陈谷棠,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代理人:郭春仪,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曾庆染。委托代理人:杨建中,广宁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第三人:廖金生,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陈谷棠与被告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第三人廖金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谷棠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谷棠撤诉。本案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计38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陈谷棠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